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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享受公正、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2008年3月4日,区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区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工作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听取了区政府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工作情况的汇报,先后到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大厅、辽宁希望律师事务所、中兴街道官房社区、十里河司法所进行了实地检查,听取了上述四个单位领导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介绍,并进行了认真的评议。
  通过执法检查,检查组认为: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法律援助条例》的贯彻和落实,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区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几年来,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区法律援助中心坚持勇于探索、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把法律援助中心建设成为贫者、弱者之家,青少年的维权阵地,下岗职工的保护伞,有效地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了公正、平等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护,使《法律援助条例》的贯彻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检查组建议区人民政府在今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工作中: 一是要从落实“民心工程”和“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作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要从满足困难群众的需要出发,有效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三是要落实政府责任,为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四是要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网络作用。(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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