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简称"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人员和主体。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集体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也是人民的勤务员。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下列权利: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讨论、通过议案;参加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加选举、决定任免和罢免有关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有权提出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视察工作;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享有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可以享受国家根据需要给予的往返旅费和必要的补贴或物质上的便利等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2、代表素质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具的基本条件和素养。包括代表的政治素质、能力素质、知识素质和自然素质。政治素质,是指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政策水平、政治责任感、求实精神、民主意识、群众观念等;能力素质,是指参政议政能力、社会交往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阅读能力等;知识素质,是指熟悉人大工作,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自然素质,是指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代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代表素质的高低,一方面取决于选举工作中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和择优比较;另一方面,代表当选以后,不断地学习,开展经常性的代表活动,是代表在实践中提高自身素质的有效途径。
3、代表构成 亦称"代表结构",指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个方面代表的比例与分布情况。通常包括代表的年龄构成、性别构成、民族构成、职业构成、党派构成、文化程度构成等内容。代表由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中共党员、非中共党员、少数民族、妇女代表等构成。
4、代表的"三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具有的代表性、广泛性、先进性。代表性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性质;广泛性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来自于社会各方面;先进性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各阶层、各方面的优秀分子。代表的"三性",既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特点及其性质的具体体现,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代表的内在要求
5、代表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外,还享有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相联系的各种权利,有:(1)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权;(2)审议议案和报告权;(3)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提议权;(4)议案表决权;(5)参加选举、决定任免和罢免权;(6)询问权;(7)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8)视察和参与特定问题的调查权等。此外,为保障代表行使权利,我国法律还规定,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和物质保障权等。
6、代表的义务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担负的责任。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承担一般公民应尽义务之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3)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4)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7、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之一。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有力武器。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还规定,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义务之一。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应该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布于全国各地、各个行业、各条战线,他们身体力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保证。
8、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责之一。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依法选举出来的,他们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及时地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集中起来,带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讨论,或者反映给有关国家机关,就能使国家作出合乎实际的决策。同时,国家的政策、法律制定颁布后,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政策、法律实施的意见,这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可以使国家的政策和法律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有多种方式,主要的是在自己工作和居住的单位和地区,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随时注意观察了解,与干部群众交谈,做好调查研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的方式主要有:(1)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参与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依法提出议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反映;(2)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信访的方式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9、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责之一。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其内容是丰富的,其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的是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带头作用,带动人民群众贯彻执行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在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中起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10、保守国家秘密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之一。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防止敌人破坏和捣乱的重要工作,是每个公民都必须认真履行的义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参与制定法律、法规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接触到国家秘密,这些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如果疏忽大意泄露出去,将会给国家造成损失,甚至带来严重的后果。因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应严守国家秘密。凡国内未公开发表的秘密事项,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尚未公布的国家事务,既不能向外国人泄露,也不应向国内任何人谈论;不得私抄或翻印秘密文件;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另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自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对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也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和有关规定。
11、建议、批评、意见 简称"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评价、看法和要求,是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建议、批评、意见,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采用印好格式的建议、批评、意见专用纸的形式。这种专用纸设有简单的表格,主要有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处,要写明的事由和内容以及承办单位、备注等栏目。表格后有附页,也可以自己加附纸。平时则发给人大代表专用信封和信纸。建议、批评、意见所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应有一定的普遍性,应体现人民代群众的利益,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与代表议案的区别在于:(1)内容范围不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内容可以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不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员法定职权范围的限制。(2)提出和处理程序不同。代表提建议、批评、意见不受代表人数的限制,不用联名,也不受时间的限制,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都可以提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提出后,有关机构即可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不同于议案须经有关机构审查决定是否立案。(3)效力不同。议案一经审议通过,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主要是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起着监督、信息和参谋作用。
12、办理代表建议 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处理、答复的过程。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各级国家机关向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13、代表职务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职责。如履行代表职务、执行代表职务等。
14、执行代表职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做与代表职责有关的工作。代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统称为"执行代表职务"。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15、代表同选举单位的联系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之一。联系的主要内容有:宣传法律和政策,传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了解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代表同选举单位联系,主要通过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进行,其主要形式有: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会议,走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函联系等。代表通过同选举单位的联系,从宏观上掌握选举单位所辖区域的情况,了解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准备。
16、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会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之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会议,有助于代表从宏观上掌握原选举单位所辖区域的情况,了解原选举单位的工作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为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履行代表的其他职责作准备。
17、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方式之一。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单位或选区选民选举产生,应当与原选举单位或选区保持密切联系,代表通过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方式,可以了解当地的情况和需要上一级国家机关解决的问题,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把本选举单位和选区的意见反映上去。代表在视察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后,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作出具体安排。采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方式反映意见,应当是较紧迫的重大事项,一般事情,可采用信函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18、代表视察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社会情况进行实地观察和调查,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方式之一。代表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的情况,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其他各条战线的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视察的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统一组织视察;二是以选区、选举单位或代表大小组为单位集体视察;三是个人或相约几个人持证视察。按视察的范围和内容可分为就地、小型、分散的经常性视察和有组织的、全面的或专题性的集中视察两种。代表视察可以事先通知被视察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需要事先通知的,可通过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与被视察单位联系安排。被视察单位应积极提供方便,认真接待,如实介绍情况,诚恳地听取代表意见,保证代表视察的顺利进行。代表在视察中,应坚持依法办事,恪尽职守,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向干部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19、代表持证视察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个人的身份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发的代表视察证或代表证进行视察的活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进行工作的一种方式。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20、代表述职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汇报自己履行代表职责情况的活动。分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可以直接向原选区选民述职,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可以采取面对对的报告工作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汇报的方法。代表述职的内容,须紧紧围绕法律规定的代表职责,重点汇报参政议政、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包括自己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代表述职,既是自我总结,又是工作汇报,既是选民和选举单位了解、检查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的具体措施,又是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途径。它有利于促进代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有利于发挥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人翁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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