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屯区人民代表大会是苏家屯区的国家权力机关。
苏家屯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苏家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选举区人民政府的区长、副区长,选举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决定是否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6、有权罢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听取和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8、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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