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屯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苏家屯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苏家屯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23人组成,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苏家屯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苏家屯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本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3、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苏家屯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4、在苏家屯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捡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在苏家屯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在苏家屯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5、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6、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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