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机构简介 | 人大信息 | 理论调研 | 人大代表 | 人代会 | 规章制度 | 文件讲话 |
   
  您的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
a
规章制度
a
管理制度
苏家屯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8年1月29日苏家屯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行使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范围
   第一条 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全区贯彻执行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维护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和保护国家、集体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事项。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或撤销其职务并决定代理人选的事项。
   第五条 经济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等事项。
   第六条 对全区人民生产和物质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的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提请,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议案。
   第八条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族、民政、侨务和控制人口增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外事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政权建设方面的区人民政府办、局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和乡镇、村建立、撤销、合并及区域变更等事项。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全区性体制改革方面的事项。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公安分局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报请的区人大代表的拘留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事项。
   第十四条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时,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报请审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事项。
   第十八条 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均可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做出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前,需征得区委的原则同意。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决议决定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要向区人大代表传达,使代表掌握决议、决定的精神实质,以便代表监督,协助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推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区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要根据涉及的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为推动决议、决定的有效实施,可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检查或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对存在的严重问题,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接受询问,并限期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施行。

 
网站主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大常委会 ┋技术支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14号 邮 编:110101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ujiatun City People's Congress
:sjtrd@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