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机构简介 | 人大信息 | 理论调研 | 人大代表 | 人代会 | 规章制度 | 文件讲话 |
   
  您的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
a
规章制度
a
管理制度
苏家屯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8年1月29日苏家屯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通过决议、决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范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授权的工作。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在举行会议三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审议的主要事项及有关材料通知并送达各位委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实行全体会议制。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各办公室负责人和各街道代表团团长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和有关的市、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办公室,要围绕会议议题做好调查研究,调查报告应于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能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案,由提请任免机关报送拟任免人员任免呈报表。对任命人员,要同时报送政绩考核材料。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机关负责人应到会介绍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案时,被拟任命的区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区人大常委会室主任和副主任要做任职前的表态发言。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并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依法撤销职务案及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时,提议案机关和提议案人应当说明理由并回答询问。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被撤销不适当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在会议提请表决前,可以到会申诉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六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机关或提议案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由主任责成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实施情况向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出报告。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题工作报告。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指定题目,要求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时,应由区长或分管工作的副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工作报告应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如委托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时,报告材料需经区长或主管副区长签署。法院和检察院委托副职作报告时,报告材料需经院长和检察长签署。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时,报告人要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三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办、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四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质询内容。
   第二十五条 受理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受质询机关如果在本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做出答复的,必须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时间。

  第六章 发言与表决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要围绕议题积极发言,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 表决议案根据不同内容可以采取电子表决器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它方式,任命案、罢免案可以采取电子表决器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逐人进行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批评和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转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其处理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可印发文件或通过宣传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网站主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大常委会 ┋技术支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14号 邮 编:110101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ujiatun City People's Congress
:sjtrd@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