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9日苏家屯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请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主任会议每二个月不得少于一次。会议由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
三、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如下工作。
(一)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日期,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二)初步审议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草案),决定“一府两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报告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的有关文件,并决定贯彻落实意见;
(四)初步审定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并负责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决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是否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六)初步审议“一府两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是否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七)讨论决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公民申诉控告案件的办理;
(八)讨论决定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进行调查、视察和检查活动;
(九)讨论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十)讨论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其它日常重要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适时听取“一府两院”各项工作报告。
五、主任会议应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管办公室工作的主任签发。
六、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办公室,对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要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七、主任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对决定的工作负责催办。 |